原告:杨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被告:黄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彭殿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与被告苏建梅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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