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李某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被告:湖北省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513099Q。管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伶、湖北省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