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大洪。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审原告陈还。
上诉人杨某、原审原告陈还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玉安 审 判 员 谭光剑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书记员:王会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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