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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某某,男。被告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郁某某、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0元,保全费人民币2,670元,由原告杨某某担负。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闫恒新 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
书记员:吴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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