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中和,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民,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56118H。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中和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杨中和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中和撤诉。本案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杨中和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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