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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华、赵某某与王某、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中华
杨丽红
赵某某
王某
王帆
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高超

原告杨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女,易县开元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帆,男,28岁,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村民。
被告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超,男,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中华、赵某某与被告王某、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中华、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丽红、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冀FH2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相关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0589.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2668元、误工费17400元共计33457.99元;赔偿原告杨中华车辆损失费46480元、施救费1993元共计48473元;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叁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元玖角玖分整(¥33457.99元),赔偿原告杨中华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肆万捌仟肆佰柒拾叁元整(¥4847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负担1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冀FH2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相关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0589.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2668元、误工费17400元共计33457.99元;赔偿原告杨中华车辆损失费46480元、施救费1993元共计48473元;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叁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元玖角玖分整(¥33457.99元),赔偿原告杨中华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肆万捌仟肆佰柒拾叁元整(¥4847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高碑店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负担1798元。

审判长:高文章
审判员:李文帅
审判员:王丽娜

书记员:薛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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