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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
  主要负责人:方晨,行长。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赵  炜

书记员: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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