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华
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罗金永
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东华(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金永(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华与被告罗金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华于2014年11月20日、被告罗金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回本诉与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华与被告罗金永自愿撤回本诉与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华与被告罗金永撤回本诉与反诉。
案件受理费3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东华负担;反诉费10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金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华与被告罗金永自愿撤回本诉与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华与被告罗金永撤回本诉与反诉。
案件受理费3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东华负担;反诉费10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金永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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