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张春鹏(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王某某
段智远(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春鹏,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智远,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第三人:尚某某庆阳镇白江泡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新华,该村村长。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某、再审第三人尚某某庆阳镇白江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江泡村委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二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砖厂买卖合同的土地使用期限超出2000年末部分无效是错误的。虽然王某某与白江泡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至2000年末,但是王某某于2001年又与白江泡村委会订立了砖厂承包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止,王某某事后又取得了2001年以后砖厂的处分权,所以应认定杨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错误。杨某某自1998年至2010年一直经营砖厂,白江泡村委会对此并未予以反对,说明是对杨某某经营砖厂的默许。(二)一审法院适用已经失效的《经济合同法》,二审判决表述一审适用该法不当,予以纠正,却没有明确表述二审维持原判适用哪部法律。原一审法院所适用的合同法法条相互矛盾,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1995年7月5日王某某与白江泡村委会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取得了争议砖厂所依附土地的使用权,但王某某无权转让该土地。争议砖厂的地上附着物及设施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争议砖厂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王某某在1998年12月与杨某某、杨某某签订的转让砖厂的买卖合同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王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杨某某主张该买卖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某、杨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对争议砖厂的土地无所有权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白江泡村委会默许了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故原审法院判决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杨某某提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审法院虽然适用了已被废止的《经济合同法》,但并未影响本案实体的处理,原判结果亦无不当。
综上,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1995年7月5日王某某与白江泡村委会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取得了争议砖厂所依附土地的使用权,但王某某无权转让该土地。争议砖厂的地上附着物及设施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争议砖厂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王某某在1998年12月与杨某某、杨某某签订的转让砖厂的买卖合同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王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杨某某主张该买卖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某、杨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对争议砖厂的土地无所有权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白江泡村委会默许了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故原审法院判决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杨某某提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审法院虽然适用了已被废止的《经济合同法》,但并未影响本案实体的处理,原判结果亦无不当。
综上,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仕富
审判员:于效国
审判员:王雪杉
书记员:刘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