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刘晓枫(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城西大街919号。
代表人:赵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枫,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叶洪波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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