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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丰与戴某电器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东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代理人:宋亚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
住址:邺都工业聚集区马义线106号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富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张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常英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6月29日,原告杨东丰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105600元;2014年7月3日,原告杨东丰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44000元;2014年12月29日,原告杨东丰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23600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22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息为2分。原告杨东丰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敬于2016年9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杨东丰借款本金10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三被告偿还清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敬于2016年10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杨东丰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三被告偿还清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敬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杨东丰借款本金23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三被告偿还清该笔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原告杨东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后为2630元,由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敬共同负担。

审判员 贺倩

书记员: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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