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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圣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杨圣恩
尚学仕(湖北十堰援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杨某,男,生于1979年2月4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圣恩,女,生于1973年1月2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尚学仕,十堰市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圣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程培涛
审判员:荣志立
审判员:周爱明

书记员:陈海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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