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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某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七台河市桃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七台河市桃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杨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2.00元,减半收取1387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天宇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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