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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杨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
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刘青青(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住所地灵某县人民西路79号。
负责人牛文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青青,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结合鉴定意见及维修发票、维修清单认定为19200元,拆验费1900元。拆验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杨彬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杨彬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1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车辆损失费、拆验费共计211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杨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4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84元由被告杨彬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日预交上诉费32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八一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结合鉴定意见及维修发票、维修清单认定为19200元,拆验费1900元。拆验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杨彬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杨彬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1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车辆损失费、拆验费共计211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杨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4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84元由被告杨彬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辛卉

书记员:周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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