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曾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玺
书记员: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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