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某兴,男,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书记员:张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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