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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晁某某、丹江口市安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晁某某
丹江口市安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谢长俊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丹江口市紫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晁某某,男,生于1962年1月10日,汉族,系丹江口市安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丹江口市安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茯苓村。
法定代表人: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长俊,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晁某某、被告丹江口市安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海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晁某某、被告安海矿业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尚肇
审判员:白云飞
审判员:马军

书记员: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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