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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某某等与侯占(战)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申某某
杨京强
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侯占(战)军
侯少辉

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世良)。
原告申某某。
原告杨京强。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占(战)军。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与被告侯占(战)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277元,由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277元,由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任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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