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申某某
杨京强
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侯占(战)军
侯少辉
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世良)。
原告申某某。
原告杨京强。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占(战)军。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与被告侯占(战)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277元,由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277元,由原告杨某某、申某某、杨京强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任建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