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俊平(系原告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女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俊平、曹伟伟,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房院均是坐北朝南,东西为邻。2011年被告将自己的北房重新翻建。原、被告两房院部分相抵,未抵部分中间有一缝隙,该缝隙上方有棚盖,被告房顶高于原告房顶。2016年原告因房顶漏水,原告在自己的房顶上扣瓦防水,被告多次干涉施工。被告称原告做房顶扣瓦防水超出了原告自己的北房范围所以干涉原告施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相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因房顶漏水扣瓦时遭到被告干涉,被告称原告扣瓦超出了原告自己的北房范围。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宅基地的使用范围,从有利于相邻关系方面考虑,原告北房房顶扣瓦以其房院北房房顶房檐为准,不得超出,在其北房房顶房檐内扣瓦施工,对被告没有妨碍,被告方不得干涉。原告主张的10000元损失,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女在其房院北房向北、向东出檐范围内房顶扣瓦施工,被告不得干涉;
二、驳回原告杨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8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晓辉 审判员 李龙龙 陪审员 郝志强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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