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福
唐山市丰某某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万福。
被告唐山市丰某某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福与被告唐山市丰某某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福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万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万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万福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万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万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万福负担。
审判长:刘娜娜
书记员:陆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