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万某,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委托代理人王长宇,系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佳。
原告杨万某与被告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焦佳因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45,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6年7月14日18时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已不知去向,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焦佳偿还欠款本金45,000.00元。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欠据真实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全部欠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万某欠款本金4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焦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占平 审判员 张海燕 审判员 马德友
书记员:梁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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