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健洲,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林区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孟涛,女,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庆进,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只对本案时效是否中断进行审理,而未审理杨某某诉请海林林区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相关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春 审判员 秦振海 审判员 董春香
书记员: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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