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郁某
王某某
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杨同江
原告来郁某。
原告王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同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郁某、王某某与被告杨同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来郁某、王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郁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来郁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郁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来郁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孟昭立
审判员:刘文志
审判员:张国文
书记员:李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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