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金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小堡头,组织机构代码:18336346-0。
法定代表人张昌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茂林,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鑫,该公司职工。
被告来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桂花树村。
法定代表人彭兴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红,该局干部。
被告利川市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罗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金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来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利川市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某金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某金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来某某金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东华
书记员: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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