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财政局,住所地:来某某武汉大道档案馆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新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某某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某某翔凤镇万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中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某某财政局诉被告来某某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某某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某财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张明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