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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茧丝绸公司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来某某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仕讯,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某某茧丝绸公司。
诉讼代表人田征西,来某某茧丝绸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华忠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刘 君

书记员:谭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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