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某某百福司镇。
法定代表人:靳同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宽,男,生于1973年12月22日,苗族,住来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来某某百福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来某某百福司集镇。
负责人:向雪峰,系百福司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来某某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来某某百福司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来某某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百福建业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某某百福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8元,减半收取计12754元,由来某某百福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勤
书记员:郭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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