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老虎洞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徐明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桂花树村18组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晞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来某某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建材公司)与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来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新华建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建材公司以其与被告华龙来某置业公司已经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某新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70元,减半收取计18235元,由原告来某某新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勤
书记员:郭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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