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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康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谢连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来某某康某医院,主要经营场所来某某翔凤镇凤翔大道北76号1-9栋。执行事务合伙人:彭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贵,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连仿与彭健、来某某康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鄂2827民初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204.2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来某某康某医院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龙凤支行82010000000089791号账户。谢连仿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谢连仿因其与彭健、来某某康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其对来某某康某医院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龙凤支行82010000000089791号账户的冻结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来某某康某医院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龙凤支行82010000000089791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莉莉

书记员:张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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