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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实验小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来某某实验小学,住所: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书院路。法定代表人李士方,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新,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负责人:范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清锋,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佳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某某,来某某实验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男,系第三人刘佳莉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系第三人刘佳莉母亲。

原告来某某实验小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刘佳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佳莉又以来某某实验小学为被告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本院已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来某某实验小学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申请将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刘佳莉与来某某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待该案有了审理结果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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