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某某卓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汽配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油码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俊,卓某汽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煜,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
申请人卓某汽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煜汽车买卖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扣押或查封(价值34万元),并已提供杨天俊的鄂Q9A265小型轿车一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黄煜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6弄37号201室与黄继军、董献坤共同共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煜与黄继军、董献坤共同共有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6弄37号201室房产予以查封。
二、被申请人黄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与共同共有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与共同共有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其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
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勤
审判员 毛倩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书记员: 张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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