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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卓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黄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来某某卓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汽配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油码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俊,卓某汽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煜,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

申请人卓某汽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煜汽车买卖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进行查询和冻结34万元或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和扣押或查封(价值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黄煜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六里支行有存款666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煜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六里支行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勤
审判员 毛倩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书记员: 张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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