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某某卓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汽配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油码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俊,卓某汽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煜,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
申请人卓某汽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煜汽车买卖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进行查询和冻结34万元或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和扣押或查封(价值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黄煜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六里支行有存款666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煜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六里支行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勤
审判员 毛倩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书记员: 张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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