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武汉大道(来某某国家税务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系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系梁某某之妻。
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凤南路喳西泰水城。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远菊,来某某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召军、尹绪英、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46元,减半收取计23673元,由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东华
书记员: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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