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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武汉大道(来某某国家税务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某某翔凤镇凤南路喳西泰水城。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远菊,来某某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尹某某、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46元,减半收取计23673元,由原告来某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东华

书记员: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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