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魏志仁,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来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梅玲,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坡25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9620-0。
法定代表人谭朝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某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某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来某某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邱宗南
书记员:燕星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