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女。
被告:沈阳日报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程谟刚,社长。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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