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培洁,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某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甄永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束某某诉称:2016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授权浙某某在天猫开设的“斯林百兰品牌旗舰店”购买了两张斯林百兰席梦丝床垫,每张3,299元,计6,598元。被告介绍该产品时称“百年欧洲品牌”、“皇室御用床垫”、“原装进口床垫”、“38项床垫核心专利技术”、“超过2416家五星级酒店都在用”、“第一张治愈系床垫”、“英国王室秘密技术”、“睡眠细胞修复”等,被告还声称使用该床垫新细胞新陈代谢率提升21.68%,是普通床垫的3.5倍,可以加速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恢复生命活力等。对该床垫使用的材料,被告号称“采用阿莱西亚纯天然乳胶”、“进口自美国礼恩派护脊弹簧”、“产权均为原厂生产,生产材料采用进口材质”原告看到被告对床垫的介绍如此完美,又看到被告敢于承诺假一赔五,信以为真,于是购买了两张床垫。然而货送到后发现根本没有任何治愈修复功能,感到受骗。经网上搜索,原告得知已经有消费者将被告造假告到杨浦区人民法院。被告系彻头彻尾的造假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欺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6,598元,根据其假一赔五的承诺,支付赔偿款26,392元,由被告承担退货运费,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注册成为淘宝用户时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10条第2款中约定,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基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故本案应由约定的被告浙某某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原告束某某就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答辩称,不同意被告的申请。淘宝平台的管辖约定是针对2015年6月19日后注册并签署该版本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淘宝用户。原告注册淘宝账户是2007年11月,故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事项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且原告撤回了对本案第二被告浙某某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作为买受人,收货地为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作为买受人,其收货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广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