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宗祥
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李宝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
杨晓棠(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
李萍
原告杜宗祥,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XXX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棠,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萍,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中国XXX公司职工。
原告杜宗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李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宗祥委托代理人陶岩、被告李萍、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生效判决确定给付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李萍明知原告垫付款项应予返给原告而拒不给付,依法应负返还责任。被告李萍就交通事故案件中尚未处理部分款项可另案起诉。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付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杜宗祥垫付款人民币4679.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生效判决确定给付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李萍明知原告垫付款项应予返给原告而拒不给付,依法应负返还责任。被告李萍就交通事故案件中尚未处理部分款项可另案起诉。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付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杜宗祥垫付款人民币4679.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萍负担。
审判长:郑玉杰
审判员:周晶
审判员:何文斌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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