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或上诉,参加和解及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黄某,男,成年,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杜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杜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王某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计184.00元,由杜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祖奎
书记员:孙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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