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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现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富康大街40号。
负责人:刘艳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公司员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杜某某为冀D×××××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在保险期内申光杰驾驶该车在永年区广府镇外环路宋庄村路段因躲避车辆窜至路西侧沟里,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5100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55000元,要求被告理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五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44000元,该款打入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现科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62×××49;
二、其它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金凤 审 判 员  韩振峰 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

书记员:牛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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