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庚,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凯,公司经理。身份证号xxxx。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
委托代理人王文清,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8850元;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奥迪车冀R×××××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金额为342500元,保险期间是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2016年3月27日6时许,赵智会驾驶该车撞到树上,发生损坏,经鉴定,赵智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与被告沟通,就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但不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某所有的冀R×××××号奥迪汽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保险金额为342500元。2016年3月27日,赵智会驾驶该车在大北路青州路口因避让车辆处理情况不当,致使车辆撞到树上损坏,当即报警,被告派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赵智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就此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车辆清单、车辆照片、修车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供的修车数额108850元持有异议,认为清单中部分零件价格高,认可赔偿损失费30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所有的冀R×××××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车辆损失保险342500元,且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和拍照,现原告已经对该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完毕,被告虽然否认维修价格,但是重新鉴定已经不可能,故被告辩称赔偿30000元损失不予支持。被告应对原告修车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杜某车辆修复损失款108850元。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占海
书记员:马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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