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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满与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长满
苏贵臻(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
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宁文付

原告杜长满。
委托代理人苏贵臻,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文泽,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文付,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骨科主任。
原告杜长满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长满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贵臻,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云、宁文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原告因工受伤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接受治疗,于2010年9月8日行右肱骨近端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术。2010年10月11日出院。2010年11月24日X线片显示:内固定良好,骨折对位对线良好,骨痂形成,骨折线已模糊,骨折基本愈合。2011年1月5日X线片显示:骨痂形成,骨折线已模糊,骨折基本愈合,内固定物部分断裂。2011年3月15日右侧肱骨中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右侧肱骨中上段骨折断端对位尚可,周围可见碎骨片影,骨折线清晰,内固定物中段可见断裂,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右侧尺桡骨中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右侧尺桡骨中上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骨折线模糊,内固定物位置及形态未见明显异常,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2011年4月15日X线片显示:骨折基本愈合,内固定物断裂。原告听从主治医生建议采取保守治疗法。2013年11月8日原告再次住进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行右侧肱骨、尺骨桡骨内固定物取出术,2013年12月12日出院。2014年6月17日,原告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伤待遇,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待遇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事项。2014年8月31日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原告杜长满所使用的金属接骨板质量是否合格和对原告杜长满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如下事项进行鉴定,1.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从杜长满体内取出的已折金属接骨板的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检验鉴定;2.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在对原告杜长满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与原告杜长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2014年11月29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在对杜长满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报告分析说明,一、关于诊断和治疗,鉴定人经详细查阅相关病历及影像学片后认为,宽城县医院对被鉴定人诊断:“右肱骨近端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右上肢潜行剥脱伤”等成立,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术式选择:“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患者当时病情的客观需求。二、关于钢板断裂,经过仔细查阅本案不同时期的影像学片后发现,2010年8月29日编号为21534的X线片显示:被鉴定人右肱骨近端为粉碎性骨折、有成角、移位畸形,原始损伤较为严重。2010年11月24日编号为26352的X线片显示:内固定良好,骨折对位线良好,骨痂形成,骨折线已模糊,骨折基本愈合。2011年1月5日编号为106656的X线片显示:骨痂形成,骨折线已模糊,骨折基本愈合,内固定物部分断裂。2011年4月15日编号为33949的X线片显示:骨折基本愈合,内固定物断裂。由此可见,被鉴定人杜长满从术后到内固定物断裂有近四个月时间,至内固定物全部断裂有近七个月时间。而术后即2010年11月24日的X线片显示内固定物位置正常,右肱骨骨折已基本愈合,因此认为内固定物断裂前,骨折已基本愈合,钢板的断裂对患者骨折愈合未构成实质影响。至于内固定物断裂原因,经分析认为主要与以下几点存在关联:1.原始损伤较为严重2.选择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本身就存在断裂风险,属于可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3.钢板断裂发生的时间距离手术时间间隔较长,不能排除不当外力对肢体产生负面影响引发钢板疲劳性断裂的可能性。三、关于病历书写和告知,医方诊断“右肱骨近端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右上肢潜行剥脱伤”等虽然成立,但不够详细,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更加准确。本案医方手术风险告知充分并取得患者书面签字确认。但出院医嘱中对患者进一步功能锻炼时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告知不够充分。四、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综上所述:本案术后出现内固定物疲劳性断裂属于术后远期并发症之一,医方已对手术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并取得了患者书面签字确认。内固定物断裂前,骨折已基本愈合,钢板的断裂对患者恢复未构成实质性影响。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够规范,出院医嘱告知不够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在对杜长满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够规范,出院医嘱告知不够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杜长满目前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满因工伤住进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接受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的手术治疗,在恢复过程中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所采用的接骨板断裂,造成原告杜长满伤情恢复期间的延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杜长满的诊疗活动中存在病历书写不够规范,出院医嘱告知不够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杜长满目前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因此,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应对原告杜长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杜长满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由原告杜长满工作的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因此,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就原告杜长满因接骨板断裂造成的治疗期间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給予赔偿。《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告杜长满自2010年8月29日受伤至2013年8月29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期间为36个月,扣除停工留薪期间12个月,原告杜长满因接骨板断裂的恢复期间应确定为24个月,其损失按河北省2012年度采矿业年平均工资58793元计算应为117586元(24个月÷12个月×587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赔偿原告杜长满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18186元的30%即36455.80元。
二、驳回原告杜长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杜长满负担90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负担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满因工伤住进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接受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的手术治疗,在恢复过程中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所采用的接骨板断裂,造成原告杜长满伤情恢复期间的延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杜长满的诊疗活动中存在病历书写不够规范,出院医嘱告知不够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杜长满目前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因此,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应对原告杜长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杜长满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由原告杜长满工作的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因此,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就原告杜长满因接骨板断裂造成的治疗期间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給予赔偿。《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告杜长满自2010年8月29日受伤至2013年8月29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期间为36个月,扣除停工留薪期间12个月,原告杜长满因接骨板断裂的恢复期间应确定为24个月,其损失按河北省2012年度采矿业年平均工资58793元计算应为117586元(24个月÷12个月×587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赔偿原告杜长满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18186元的30%即36455.80元。
二、驳回原告杜长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杜长满负担90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负担411元。

审判长:张宝贵
审判员:张静坡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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