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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振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上诉人杜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2)卢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杜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为,一、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被上诉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在首先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之后再分责导致了负主、次责任者的赔偿责任颠倒的处理结果,违反了公平原则,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故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按无保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原则进行裁判。二、本案的伤残评定等级明显过高且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护理依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进行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系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而非工伤案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评定标准适用对象是非常明确的,这个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案件。《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800-2008》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对于本案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标准应当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800-2008》的标准进行评定,而不应适用工伤标准。被上诉人先后在卢龙司法鉴定中心和秦皇岛巿海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两次鉴定,在卢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为右膝以下20厘米截肢,而在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则为右膝以下16厘米截肢,可见卢龙司法鉴定的伤残鉴定明显过高且于实际伤情不符。三、被抚养人张秀英的生活费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被抚养人张秀英在一审开庭判决及开庭前均未达到60周岁,并且在一审时也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张秀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作为农民的张秀英其在农村还有土地,主要生活依赖土地,故其生活费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四、一审裁判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明显过高。本次交通事故是因为被上诉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掉头时遇上诉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违法情况造成的,而且被上诉人的违法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在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上诉人仅仅因为观察不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根据双方责任承担精神抚慰金。一审裁判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明显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能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二、法院依法委托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咨询意见书》,参照《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支付标准表》作出了被上诉人假肢安装费用及修理更换费用依据明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费用过高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未支持被上诉人的护理依赖费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秀英已58岁,无生活来源,一审支持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无不当。因本案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六级伤残,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25000元,首先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上诉人承担30%,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能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二、法院依法委托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咨询意见书》,参照《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支付标准表》作出了被上诉人假肢安装费用及修理更换费用依据明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费用过高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未支持被上诉人的护理依赖费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秀英已58岁,无生活来源,一审支持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无不当。因本案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六级伤残,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25000元,首先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上诉人承担30%,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张新华
审判员:卜庆武
审判员:刘子明

书记员:尹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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