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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存与河北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牛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长存,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东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唐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森,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牛春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系被告牛春某之兄。
被告和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1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张宾宾,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存诉被告河北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牛春某、和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存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长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长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长存负担。

审 判 员  贾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泽敏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书记员:张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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