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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陈某某、于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妙济良,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威县。
被告:于书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于书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龙

书记员: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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