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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杜金生(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住河北省阜城县建桥乡东张庄村152号。
委托代理人:杜金生,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原鹿某市显现幼某某)。住址:石家庄市鹿某去上庄镇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育苗,园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仲省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河北三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河北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原鹿某市显现幼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均为有效协议,各方应诚信履行。转让合同生效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付,显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的河北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原鹿某市显现幼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但约定的利率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原鹿某市显现幼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欠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人民币计算,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4日付至借款偿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9400元人民币,由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河北三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河北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原鹿某市显现幼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均为有效协议,各方应诚信履行。转让合同生效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付,显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的河北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原鹿某市显现幼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但约定的利率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原鹿某市显现幼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欠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人民币计算,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4日付至借款偿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9400元人民币,由被告石家庄市鹿某区显现幼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仲省

书记员:孙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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