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某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雍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上海大某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杜某某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杜某某已预缴4,777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任 骏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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