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齐某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爱民
书记员: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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