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
原告:吴某某。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61号。
负责人:王云,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某某、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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