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进贤与景淑云、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进贤。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淑云。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杜进贤与被告景淑云、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进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被告景淑云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景淑云、王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计算。当日,原告向被告指定帐户打款100万元,二被告也以自己房屋为原告债权设定了他项物权。借款期间被告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80000元后,未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明”一份,“电子银行转账交易回单”“房屋他项权证”。用以证明景淑云、王某某的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并作他项处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在审理中,原告提出借款后被告已经支付利息8万元,对此被告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被告对债务事实无异议,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万元及2016年1月30日之前的利息16000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1月30日之后利息按千分之二十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资金紧张,不能对抗原告要求实现债权的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淑云、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2016年1月30日之前的利息16000元。
二、被告景淑云、王某某给付原告自2016年1月3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景淑云、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兴华

书记员:赵瑞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